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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兼并企业如何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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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
问: 刚成立的合资企业在其注册地以外的城镇购买一块资产,而后以该资产注册成立一分支机构(分公司或分厂),根据属地纳税的原则,该分支机构应在注册地纳税,请问该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不用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合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以承债方式对另一企业进行整体兼并,对被兼并企业而言,实质是在出让其所有资产,应会涉及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涉税事宜,但实际上税务局似乎并不过问,请问国家对企业兼并改制在税务上有无明确规定,被兼并企业是否需要纳税?企业被整体兼并后,其法律主体已消亡,也无资产,如何去纳税?
答:1、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如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暂不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3、企业进行改组改制的相关税收政策请查阅本网数据库。(1)《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2)《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3)、《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 (4)《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55号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025号
4、 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合并、兼并,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企业合并、兼并时,合并或兼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兼并后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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