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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包、承租出租汽车所得计税办法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个人对出租汽车企事业单位车辆承包、承
租,从事客运出租的,由于收入凭证、费用凭证不全难以查账征收,根据《征管法》
第二十三条、《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京税五[1 9 94]2 92号文及京税个
[1 9 9 7]32 9号文的规定,按下列标准核定其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
纳税额:
1.收费标准:1. 6元/公里-2元/公里的车辆,核定承包收入2500元,
依3%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75元。
1元/公里-1.4元/公里的车辆,核定承包收入2000元,依3%的征收率
征收个人所得税 60元。
2.长途客运(不分车型)一律核定承包收入1500元,依3%的征收率征收个
人所得税45元。
3.个人带车挂靠企事业单位从事客运业务的,一律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收率表核定的月运营收入金额扣除30%的维修费用后,按适用征收率计征应纳税款。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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