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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职职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中国财税在线北京10/27/2003信息】 实例:泽宏税务师事务所近日接受了几次
关于职工“退职”涉税问题的咨询。详细情况如下:
  1.某企业因减员增效对部分职工实行内部退养办法。2000年7月,职工王某办理
“内退”,王某离法定退休年龄相差正好180个月,因内退取得一次性收入4.5万元,
本月份工资奖金共计1040元。办理“内退”后,从8月份开始每月只能得到基本工
资450元。2000年12月份,王某在另一单位重新就业,当月取得工资薪金1000元。试
计算王某7月至12月各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2.某公司员工李某因故被老板“炒鱿鱼”,临走前一次性得到退职费1.5万元。
该员工受聘期间每月工资收入1200元。计算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
  3.某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部分职工实行“买断”工龄,即“买断”工龄的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依其在企业受雇的工作年限按照一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职工张某已在企业工作10年,因“买断”工龄,一次性取得补偿
收入2.4万元。试计算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
  1.税法规定,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了一次性收入,应
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
“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
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
所得税。
  7月份应纳税所得额=45000÷180+1040-800
  =490(元);
  适用税率为5%,应纳税额=(45000+1040-800)×5%
  =2262(元)。
  8月至11月每月取得的基本工资,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征税,但因每月收入均低于法定免征额(800元),故不征个人所得税
  12月份,因王某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又重新就业,并取
得了“工资、薪金”所得,那么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
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1000+450-800)×10%-25=40(元)。
  应当注意:如果将王某7月份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按照180个月平均分摊后再与当月
工资1040元合并减除法定费用扣除标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公式“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月数”计算,那么在计算12月份应纳税额
时,就会造成对12月份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收入(450元)重复征税。故不应采用此方
法计算。
  2.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退职费(如被雇主辞退或自行辞职人员),
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是:个人取得的应纳税退职费收入,属于与其任职、
受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在取得的当月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个人退职费通常是一次性付给,且数额较大,所以在计算个人
所得税时,对于一次取得较多退职费收入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后,按月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则应按6
个月平均划分,即用退职费收入除以6,得出平均每月收入额,按工资、薪金所得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该公司应代扣李某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划分月份=15000÷1200=12.5(个月),由于超过了6个月,则按6个月计算:
  每月应纳税额=(15000÷6-800)×10%-25=145(元);
  应纳税额合计=145×6=870(元)。
  应当注意:如果个人退职后6个月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于个人已缴纳个人所
得税的退职费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
所得税。
  3.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
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解聘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
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方法为:以个人取得的
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
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解除劳
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
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张某应纳税额计算过程如下:
  月工资、薪金收入=24000÷10=2400(元);
  应纳税额=[(2400-800)×10%-25]×10=1350(元)。
  这里应当注意:国税发[2000]77号文件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文同时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
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
过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上述办法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对职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按照“内退”、“辞
退”、“买断”的性质进行适当区分,然后对照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计算支付单位应
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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