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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所得计税办法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对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
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财税字[1 9 9 7]103号文的规定:不论该收入采取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
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
雇员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金、奖励
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
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征收营业税。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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