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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承包建筑安装业所得计税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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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
根据京地税个[1 9 9 6]5 7 8号、
[1 9 9 8]4号文的规定:
1.对建筑安装业承包人的确定:对承揽建筑安装工程的纳税人,不论是否变更
营业执照或挂靠在某单位,能否提供协议(合同)的,均应确认为承包人。对确认属
于个人承包的,均应实行定率征收。
2.对未办理税务登记或税务注册登记的承包人,其工程作业所在区、县局主管
税务机关可以责令按其工程投资总额的1%缴纳税收保证金,具体办法按市地税局京
地税检[1 9 94]55号文《关于纳税保证金收取和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建筑安装业征收个人
所得税实行定率征收年终汇算的方法。即:单包工程(只包工不包料)按工程决算金
额的0.5%计征;双包工程(包工包料)按工程决算1%计征。年度终了后30日
内进行汇算,多退少补。
4.对外地进京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人员或承包人,亦按上款规定的征收率
实行定率征收办法。
5.实行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承包人应按月凭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的实际收入
金额或实际工程完工量预扣个人所得税,工程竣工后按结算价款结清税款。外地进京
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人员或承包人应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外地施工队伍管理处开
具建筑安装业发票,并按所得金额依照规定的征收率计征代扣税款。
6.外地进京建筑安装队,没有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外地施工队伍管理处登记的,
按照个人所得税来源地判定原则,由施工地点所在区、县局,按照规定对个人所得
税实行定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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