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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一次性取得属于数月奖金、年终加薪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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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
对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国税发[1 9 9 6]20 6号文规定,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
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
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
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 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
与 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例1:某纳税人1 9 9 7年12月取得工资收入 6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
年终奖金2000元,该纳税人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该纳税人因当月工资不足 800元,可用取得的奖金收入补足其差额部分。
应纳税额=(2000+ 600- 800)×10%-25=155(元)
该纳税人当月应缴纳155元个人所得税。
例2:某纳税人1 9 9 7年12月取得工资234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
奖金5500元,该纳税人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1)月工资应纳税额=(2340- 800)×10%-25=12 9(元
)
(2)年终奖金应纳税额= 5500×20%-3 75= 725(元)
(3)应纳税额合计=12 9+ 725= 854(元)
该纳税人当月应缴纳 854元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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