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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应当注意的涉税事项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某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由于他们的工作
疏忽,今年七月初,在支付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时,未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后,让纳税人补缴了应纳的税款,并对该单位处以应扣末扣税款一
倍的罚款。请问税务机关的这种做法对吗?扣缴义务人应注意的涉税事项有哪些?
答: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是扣缴义务人应尽的义务,也是一种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
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
扣来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
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由于该单位今年七月份未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依照修订后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该单位处应
扣未扣税款一倍的罚款,这种做法是正确的。
除了上面讲到的以外,扣缴义务人应当注意的涉税事项还有:
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
的信息。
二、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
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三、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
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报送事项。
不能按期办理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
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
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
款结算。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
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四、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
款项目,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五、应按税法规定正确计算代扣、代收的税款,若有不清楚的,应及时向主管税
务机关咨询。遇到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六、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
期限解缴税款。
七、应按规定领购、保管和使用发票。
八、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
拒绝、隐瞒。
九、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解缴税款
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
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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