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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中国财税在线北京10/21/2003信息】 实例:A市甲公司系李先生于1998年兴办
的个人独资性质的私营企业。2000年1月1日,李先生又在B市与陈先生兴办一合伙企
业乙公司,双方出资比例为6:4。2001年1月16日,李先生委托俊平税务师事务所为
其代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注册税务师通过询问情况,并查阅有关账册,获得如下
资料:
  1.李先生的经常居住地为C市。
  2.甲公司1998年亏损4万元,1999年盈利1万元,已经过税务机关核实。
  3.李先生2000年从甲公司取得工资收入1.2万元,从乙公司取得工资收入9600
元。该省规定,投资者的个人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李先生的个人费用在乙企
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4.甲公司2000年度利润总额8万元,已在A市预缴所得税1.5万元;乙公司2000
年度利润总额20万元,已在B市预缴个人所得税2.5万元。
  要求:假设除上述资料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请回答下列问题:
  1.李先生应在何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2.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李先生本人还应负担多少个人所得税?
  3.如果乙企业为李先生兴办的个人独资企业,2000年实现利润12万元,其他条
件不变,问:甲、乙企业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各自应补缴多少税额?
  答案:
  1.根据财税字[2000]91号文件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如果
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企业,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
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汇缴所在地。本例中,如果李先生
的经常居住地在A市,应向A市办理年度纳税申报;若在B市,则向B市办理年度纳税申
报。由于李先生的经常居住地在C市,即不在独资企业所在地,又不在合伙企业所在
地,按规定,应在兴办合伙企业的B市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税字[2000]91号文件规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税前扣除,但可以按规
定扣除投资者费用。对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
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根据已知条件,李先生的个人
费用在乙公司扣除。
  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80000+12000=92000(元);
  由于甲公司1998年亏损,按规定可以用1999年至2003年的税前所得弥补(企业的
年度经营亏损不得跨企业弥补)。弥补后,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
  92000-(40000-10000)=62000(元);
  李先生在乙公司实现应纳税所得额为:
  200000×60%+9600-800×12=120000(元);
  李先生本年度合计应纳税所得额
  =62000+120000=182000(元);
  李先生应纳税额=182000×35%-6750=56950(元);
  李先生本人已预缴税额=15000+25000×60%
  =30000(元);
  李先生本人还应负担税款=56950-30000=26950(元)。
  3.根据财税字[2000]91号文件规定,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
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
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
汇算清缴。因此,如果李先生兴办的甲、乙公司均为个人独资企业,应分别向A、B市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投资者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
  =所有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62000+120000)×35%-6750
  =182000×35%-6750
  =56950(元);
  甲企业应纳税额
  =投资者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所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56950×62000÷182000
  =19400.54(元);
  甲企业应补缴税额=19400.54-15000=4400.54(元);
  乙企业应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所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56950×120000÷182000
  =37549.45(元);
  乙企业应补缴税额=37549.45-25000=12549.45(元)。
  提示:如果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企业性质,在计算各企业应纳税额
时,应当注意:由于“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不同于全额累进
税率),因此,计算本企业应纳税额时,不能将本企业所得额直接乘以按所有企业经
营所得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例如,若李先生投资的甲、乙两企业均为个人独资
企业,甲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元,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4.8万元,依所有企业
的经营所得总额5.3万元确定的适用税率为35%,若按上述方法,甲企业应纳税额=
5000×35%-6750=-5000(元)。其结果显然是错误的。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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