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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城市信用社转制过程中个人增股所得计税办法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原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
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
[1 9 9 8]2 8 9号文规定,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
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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