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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出租税费扣除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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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
个人取得财产出租所得计税时,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国税发[1 9 94]0 8 9号文规定,可按下述办法扣除相关的税费:
1.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
租赁收入中扣除。
2.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有关税、
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
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 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
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例:王某将自家城内房屋出租给某企业,每月取得租金3000元,按规定缴纳
各种税费525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款=(3000-525- 800)×20%=335(元)
王某应缴纳335元个人所得税。
注:其中525元为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房产税=收入额 ×12%
营业税=收入额 ×5%
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额 × 7%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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