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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广告行业承揽业务人员、企业供销人员的提成收入应纳税额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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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
对个人取得销售、承揽广告提成收入,根
据京地税个[1 9 9 8]43号文的规定按下述办法计算应纳税款:
1.凡个人收入实行按承揽广告业务收入、企业销售收入等经济指标比例提成办法
的,上述提成无论是现金支付还是以票据抵销等形式取得的个人收入均应依法缴纳个
人所得税。(提成收入含:业务招待费、组稿费、信息费、差旅费、劳务费、奖金
等。)
2.以上述形式取得收入的人员为企业员工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若为
非企业员工,其取得的个人收入按劳务报酬项目征税。
3.上述人员的提成收入,凡承揽业务费用、销售费用由个人负担的,在国家税务
总局未作统一规定前,可先暂按提成收入扣除30%以下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业务
招待费、通讯费等)后,再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1:某企业对供销人员的工资进行改革,按销售提成发放个人收入,有关的销
售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1 9 9 8年3月甲销售人员取得提成收入3000元,该
纳税人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该纳税人的收入应按工薪所得项目征税。
应纳税额=[3000×(1-30%)- 800]×10%-25=105
(元)
该纳税人应缴纳105元个人所得税。
例2:某纳税人,非本企业员工,1 9 9 8年4月推销该企业产品取得提成收
入 6000元,(有关的销售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该纳税人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
税?
该纳税人系非本企业员工,其收入应按劳务报酬项目征税。
应纳税额=[ 6000 ×(1-30%)×(1-20%)」×20%= 6
72(元)
该纳税人应缴纳 6 72元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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