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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二)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
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一)独生子女补贴;
(二)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末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
副食补贴;
(三)托儿补助费;
(四)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五)按照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
购买体育彩票,凡一次中实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五万元的
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按照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得到的奖金;
(二)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个人转让自用达
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三)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
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
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
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四)稿酬所得可以按照应纳税额减征30%;
(五)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
个人所得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备案。
五、按照规定,对于从海外汇入的下列外汇收入
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华侨从海外汇入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
(二)继承国外遗产从海外调入的外汇;
(三)取回解冻在美资金汇入的外汇。
六、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境外人员的
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
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
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境外在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
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
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应
由纳税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
工资薪金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
核准确认免税。对于搬迁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此类补贴,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
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
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探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
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
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对于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应由纳税人
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
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
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给予免税;
(四)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
是指: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的工资、
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谓“直接派往”指世界银行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
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
服务,由世界银行支付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
提供其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世界银行支付、负担的证明;
联合国组织是指联合国的有关组织,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技术合作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粮食组织、世
界粮食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该外国专家在
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供其与联合国组织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联
合国组织支付、负担的证明;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
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两年以内的文
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
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
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按照规定,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
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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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