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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捐赠计税方法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
条的规定,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赢利的公益性组织)、
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
额中扣除。
例:某演员参加演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000元,取得收入后通过民政部门
向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捐款5000元,该演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10000 ×(1-20%)= 8000(元)
2.捐赠允许扣除额= 8000 ×30%=2400(元)
3.应纳税额=( 8000-2400)×20%=1120(元)
该纳税人应缴纳1120元个人所得税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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