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研究 >> 外商投资专题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

 

单位对外支付劳务报酬必须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问:单位对外支付劳务报酬时必须扣缴个人所得税吗?有何依据?
  答:单位对外支付劳务报酬时,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
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支付劳务报酬收
入的单位或个人对扣缴个人所得税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支付劳务报酬的单
位和个人,在支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稿酬所
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
所得时,都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995年4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
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中还赋予了扣缴义务人如下权力:扣缴义务人依法履
行代扣代缴税款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
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同时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
应收未收税额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
或罚款。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