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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提供推销代
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 9 9 7]103号、国税
发[1 9 9 8]13号及京地税个[1 9 9 8]105号文的规定,以一个月
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1.鉴于营销员为取得收入需发生一些营销费用,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其收入
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后,可按其余额的15%的比例扣除营销费用,再按税
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
2.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的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征收时不执行京地税个[1
9 9 7]413号文中“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1000元的(含1000
元)按预扣率3%全额计税”的规定。
例:某纳税人乙(非雇员),1 9 9 8年5月取得承揽保险业务提成收入30
00元,并按规定缴纳150元的营业税,该纳税人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3000-150)×(1-15%营销费用)- 800]×2
0%=324. 5(元)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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