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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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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
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
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
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以
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在确定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
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准予扣除的项目除了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
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已付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
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应纳税所得
额的计算公式为:
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
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
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在实际征税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人不明确的情况,对此,在
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纳税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人,如果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本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
产出租且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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