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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1.根据京税五[1 9 94]292号
文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按下表所列税率及速算
扣除数,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预缴分月换算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41 6.67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416.67元至833.33元的部分 10 20.83
3超过833.33元至2500元的部分        20   104.17
4超过2500元至4166.67元的部分       30   354.17
5超过4166.67元的部分             35   562.5

计算公式为:
月预缴个人所得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预缴税款
2.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国税发[1 9 9 7]43号文的规定,可按下述具体规定扣除相关费用:
(1)个体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据此
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
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动服务收入、工程价款
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3)成本、费用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
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
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4)上述各项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营业
外支出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税发[1 9 9 7」43号
(试行)办法的规定确定。
(5)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 6)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
医疗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7)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
用税、土地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准予
扣除。
( 8)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按实际
发生数扣除。
( 9)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
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10)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
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其他费用列支范围详见国税发[1 9 9 7]43号文。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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