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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如何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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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
问:我公司是1995年成立的一家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位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且为高新技术企业。曾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公司于2001年7月停产,将原有生产设备经营性出租收取租金至今。问: 1、2001年7月以后是否算作“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期”? 2、现决策层准备明年(满10年)注销公司,是否要退还已减免的税款?
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已享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经营期没有达到10年就提前解散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外,应当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上述“经营期”,是指从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的期间,即从登记注册开始到注销登记为止。你公司2001年7月以后的停产时间,在计算确定企业经营期限时,必须从中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明年(满10年)注销公司,经营期扣除停产时间如没有达到10年应补缴已享受的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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