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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算清缴新申报表填报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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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
(一)修订申报表的背景
自2000年度起,全国税务系统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推行了信息量较大、较为规范的申报表及其应用软件,经过三年的运行和逐步完善,不仅从基本上满足了企业电子申报的需要,而且大大减轻了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在方便企业申报、提高申报质量和效率方面得到征纳双方的基本肯定,达到了预期效果。但随着企业经营和核算情况的不断变化,税收管理需求的提高,原有报表和应用软件也暴露出一些不相适应的方面,加上自2002年度开始,国家实行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和代码,企业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原有报表的有关内容也需要作出相应调整。基于此,在广泛征求征纳双方和中介机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总局对原有申报表进行了适当修订,并于2004年1月12日以国税函[2004]54号文件形式下发了修订后的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
(二)新申报表的设计原则
1、与新企业会计制度接轨。按照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对原申报表中使用旧会计科目的相关项目全部进行调整,使之与新会计科目保持一致。
2、使用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和代码。对原申报表中采用的旧的行业分类标准和代码,全部按照新的标准和代码予以调整。
3、精简效能。结合各地使用申报表和软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于原申报表中企业难以填写、较为繁琐和没有实质意义的申报表和相关项目,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予以调整,能保留的尽量保留,能归并的尽量归并,能删简的尽量删简;对于实际工作中需要的申报表和有关项目进行适当增加。
4、优化服务。方便填写。按照通俗易懂和降低企业遵从税法成本的原则,进一步规范申报表的填报说明,理顺主表和附表之间的逻辑关系,使企业和基层税务干部按照说明能够做到准确填写。
5、强化管理。按照近年来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尤其是结合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已经取消或准备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对原申报表中有关内容进行调整;按照满足审核评税、税务审计和后续监管和强化日常管理的要求对有关项目进行调整。
二、申报表及其附表的修订情况
这次报表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根据新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的变化,对原有报表的相关项目和内容重新进行了调整和补充;二是根据新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报表的变化和适应税收管理的需要,对部分报表进行了适当增减合并;三是针对原有报表填写说明过于简略,为便于企业易于理解和填报,对原有部分报表的填写说明重新进行了补充完善;四是对年度申报表和季度申报表表头内容重新进行了规范、统一。
修订后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仍分为A类和B类两种,A类报表适用于核实申报的企业,包括年度申报表和季度申报表,其中年度申报表含主表一张,附表18张;B类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的企业,包括年度申报表和季度申报表。这次修订变化较大的主要是A 类年度申报表,与原申报表相比,主表增加的栏目有4个,减少的栏目有1个,调整变化的栏目有5个;附表由原来的23张调整为18张,其中合并1张、删除5张、增加1张。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的修订情况
1、将“1.销售(营业)收入总额”、“2.销售(营业)折扣与折让”、“3.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等三行合并为“1.主营业务收入”一行;
2、将“4.销售(营业)成本”改为“2.主营业务成本”;
3、将“5.销售(营业)税金”改为“3.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4、将“6.销售费用”改为“4.营业费用”;
5、将“9.销售(营业)利润(亏损)额”改为“7.主营业务利润(亏损)额”;
6、减少“16.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减)额”
7、增加“12.其他应税项目调增(减)额”;
8、增加“15.技术开发费税前加成扣除”;
9、增加“35.以前年度损益应补(退)企业所得税”;
10、增加“36.以前年度损益应补(退)地方所得税”。
(二)附表的修订情况
1、合并1张,即原《生产性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情况表(原A14)》合并到《营业收入表(A01)》中。
2、删除5张,即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全年纳税情况表(A16)》、《预提费用调整表(A403)》、《销售(营业)税金表(A03)》、《其他业务利润明细表(A06)》、《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情况表(A15)》。
3、增加1张,即《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表(A14)》。
4、内容未作变动的2张,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年度申报表(原A13-A、A13-B)。
5、仅修改填表说明但项目、内容未变的 3张,即《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原A09)》、《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表(原A10)》和《外国税额扣除计算表(原A12 )》。
6、仅修改申报表内容、序号未做调整的6张,即《营业收入表(A01)》、《财务费用情况表(A05)》、《营业外收支情况表(A07)》、《其他损益明细表(A08)》、《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情况表(A1001)》、《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表(A1002)》,具体如下:
(1)《营业收入表(A01)》。
①根据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将企业收入直接划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不再要求企业按所得税法的规定对收入进行分类;
②将原《生产性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情况表(A14)》的内容简化后合并到本表。
(2)《财务费用情况表(A05)》。根据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在项目中增加了“现金折扣”。
(3)《营业外收支情况表(A07)》。根据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对营业外收支的项目进行了细化。
(4)《其他损益明细表(A08)》。
①将原申报表中投资收益的内容进行了合并;
②根据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在项目中增加了“减值准备”和“跌价准备”。
(5)《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情况表(A1001)》。
①同主表一样,将原申报表中有关“收入净额”内容合并为“主营业务收入”一行;
②根据新会计制度的规定,改变了部分行次的项目名称;
③增加了“8.其他损益净额”及其部分明细科目的行次;
④增加了“11、其他应税项目调增(减)额”。
(6)《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表(A1002)》。增加了“实际征收率”一栏。
7、内容、名称和序号均作修改的6张,即原《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A02)》改为《营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02)》后序号未变、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情况表(A04)》改为《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明细表(A03)》、原《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表(A401)》改为《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表(A04)》、原《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资产情况表(A402)》改为《无形资产表、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长期资产摊销情况表(A0301)》、原《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表》的序号由(A501)改为(A06)、原《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明细表(A11)》改为《其他应税项目调整明细表(A11)》后序号不变。具体如下:
(1)《营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02)》。
①标题“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改为“营业成本(支出)明细表”,与新会计核算方法保持一致;
②“销售成本(或营业成本)”项目改为“主营业务成本”;
③增加了“其他业务支出”项目;
④企业的成本、支出按企业的所属行业进行归集。
(2)《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明细表(A03)》。
①根据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将“销售费用”改为“营业费用”;
②归并、简化了部分项目内容;
③在项目中新增了“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技术开发费”、“总机构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存货跌价准备”等项目。
(3)《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表(A04)》。
①将“折旧方法”一栏直接划分为“直线法”和“非直线法”;
②删除了原申报表中“月份”、“折旧年限”和“残值率”栏次。
(4)《无形资产表、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长期资产摊销情况表(A0301)》。
①删除原申报表中“发生时间”、“受益期”、“本年度摊销期”等栏次;
②将原申报表中“递延资产”改为“长期待摊费用”;
③将原申报表中的有关项目重新进行了规范。
(5)《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表(A06)》。在“已到位注册资本”和“其中:外方已到位注册资本”栏中新增加了“时间”栏。
(6)《其他应税项目调整明细表(A11)》。新增加了“其他应税项目调增(减)额”、“接受的非货币捐赠”、“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和“债权人豁免的债务”等应调整的项目。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AA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B类)》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B类BB1)》
上述三个报表在这次修订中变化不大,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原表项目中“销售(营业)净额”改为“主营业务收入”;二是统一规范了表头内容,其表头格式内容与A类年度申报表相一致;三是对报表的填写说明重新进行了规范、补充和统一。
三、申报表填报、审核的具体操作
这次修改申报表,变化较大的是A类企业的年度申报表,B类企业和季度申报表变化不大,下面着重介绍A类申报表的具体填报:
(一)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A类)
修订后的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A类)由1张主表和18张附表组成,适用于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填报。根据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此外还应报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在填报、审核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为简便起见,以下把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分别简称为税法和实施细则):
1、关于主表与附表的关系问题
申报表主表是企业申报计税情况的综合反映,而附表则是反映主表申报项目数据的具体归集、计算、调整情况。因此,在填报、审核申报表时要特别注意:
(1)主表项目与附表项目的填写口径必须保持一致;
(2)主表项目与附表项目的相关数据要保持同一性,不能出现逻辑错误。
2、关于帐载金额与依法申报金额的关系问题
账载金额是指企业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在相应报表、总帐、明细帐上的汇总或明细金额;依法申报金额是指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账载金额进行调整后的申报金额。前者是依会计制度规定,后者是依税法规定。也就是说,企业填报的账载金额与其相应报表、总帐、明细帐上的金额应当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要求企业附送相关说明材料。企业填报的帐载金额与依法申报金额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两者之间有差异的,企业应在备注栏里简要说明。
3、关于主表中有关数据的计算的问题
年度申报表主表项目之间,其数据计算一般都有逻辑关系(特殊项目、情况除外),具体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利润(亏损)总额+其他应税项目调增(减)额-按规定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其中:“其他应税项目调增(减)额”是指企业在申报年度内“接受的非货币捐赠”、发生的“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和“债权人豁免的债务”等无法通过收入、成本、费用、营业外收支及其他损益等项目下进行调整,而直接调增(减)企业计税收益(所得)或损失的数额。
“利润(亏损)总额”中的“亏损额”和“其他应税项目调增(减)额”中的“调减额”用负数表示。
应纳税所得额栏不允许出现负数,如果计算结果为负数,则应填写为“0”。
(2)一般情况下,主表上的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征收率)。
但对于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如果其所属分支(营业)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的,则其应纳税额必须通过A10表计算、汇总后填入。
(3)一般情况下,应补退所得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全年已预缴所得税额。
但对于企业发生的“以前年度损益应补(退)所得税额”,则必须通过附表A14表计算、汇总后填入主表。
4、关于适用税率和实际征收率问题
适用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在地区或所属行业适用的相应税率,如申报企业符合税法第七条规定,其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相应填写24%或15%;实际征收率是指按税法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在适用税率的基础上,在减免税期内企业(地方)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如申报企业适用税率为24%,则其减半期内的实际征收率为12%。
5、关于境外应补所得税额的计算问题
境外应补所得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小于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而应在我国境内补缴的差额。之所以单独设计此栏,主要考虑:一是主表中并没有合并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境外所得要按法定税率(33%)计算应纳税额,企业汇总纳税的税率是适用税率(或实际征收率),而当其适用税率(或实际征收率)与法定税率不一致时,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必须单独按法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税款后的差额就是境外所得应在中国境内补缴的税额,即填写在主表“28.境外应补所得税额”中的数额。”
6、关于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问题
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目前该项目仅指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经税务机关批准用于抵免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数额。企业在纳税年度发生上述抵免税额的,应在本栏目中反映。
7、关于全年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问题
主表上的“全年已预缴地方所得税额”分别来源于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A1表)第18行和第19行的数据。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季度预缴,包括第四季度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全年预缴情况进行审核,企业预缴数额有变动的,应以调整后的实际预缴数填报。
8、关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问题
这次修订后的申报表增加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栏目及相应附表,目的是为了解决企业因发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按税法规定需重新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所得及应补退所得税申报问题。企业发生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不管是企业自行调整还是税务机关审核、检查发现的)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企业以前年度的盈亏和所得情况。但在本栏目或相应附表反映的,仅指企业应按税法规定需重新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所得及应补退所得税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企业发生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按税法规定可直接并入汇缴纳税年度计算纳税的不属上述范畴。企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及重新计算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和补退税情况,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填报。在填报、审核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栏目及相关附表时,应注意所属年度损益调整后,对企业其他年度的亏损弥补、优惠减免、获利年度计算及应税情况等方面的影响。
(二)《营业收入表(A01)》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取得的业务收入和生产性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比重的情况。为简化报表、方便计算,将原《生产性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情况表(A14)》的内容简化后合并到本表,表中5、6、7行仅适用于生产性企业填列。
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收入,一般占企业收入的比重较大,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较大的影响;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非经常性、兼营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生产性企业是指从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2条规定所列举的行业企业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生产性行业企业;生产性收入是指从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2条规定的行业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非生产性收入是指生产性经营收入以外的收入。
表中逻辑关系如下:
(1)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即:4=1+3;
(2)生产性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比例=生产性收入/(生产性收入+非生产性收入)*100%,
即:7=5/(5+6)*100%。
(3) 表中第1行“主营业务收入”第1、2栏数据应与年度申报表(A类)第1行“主营业务收入”相关数据保持一致。
(三)《营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02)》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主营业务成本及其他业务支出情况。按现行行业分类,表中列示了五个主要行业,企业可根据所从事的行业填报本表中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不在五个行业之内的,其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统一在其他项目下反映。如果企业主营业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可按本表所列行业分别填报。并将不同行业的相关数据汇总到本表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的合计栏。
主表“2.主营业务成本”的数据来自本表第76行“主营业务成本”的“账载金额”和“企业依法申报金额”。
(四)《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明细表(A03)》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为销售商品、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情况。表中所列项目与企业管理费用明细帐和营业费用明细帐上的科目基本一致,企业应逐项如实填写。企业发生的不在本表所列项目之内的上述费用,统一在本表其他栏目下反映。
表中主要栏目填写口径如下:
1、福利费。填写企业根据国税函[1999]709号相关规定在提存三项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计提两项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外实际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支出。
2、退休保险基金。填写企业按相关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
3、医疗保险基金。填写企业按相关规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
4、总机构管理费。填写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应附报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
5、上缴管理费。填写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协会支付的管理费。
6、销售佣金或手续费。填写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佣金或手续费,应根据税法规定附送企业合同、协议、合法凭证及详细说明,否则应自行依法调整;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境外佣金,需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在税前扣除。
7、保险费。填写企业在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保险费用。
8、交际应酬费。填写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
9、税金及附加。填写可以列入费用的税金,如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印花税等。
10、无形资产摊销的“依法申报金额”。填写A0301表第1行第3栏金额。
11、筹办费摊销。填写A0301表第8行第2、3栏金额。
12、坏账损失。企业税前列支的坏帐损失应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项目,按新会计制度企业可以计提,但应按照税法规定自行依法调整税前可以扣除数额。
从事信贷、租赁行业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按照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信贷、租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对那些应收账款余额比较大的企业,需要计提坏账准备的,仍按《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13、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该同时报送其所支付的工资、福利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备案;以后年度工资、福利费支付标准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重复报送;支付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将标准变化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4、主表“4.营业费用”和“5.管理费用”数据来自本表第25行的“账载金额”和“企业依法申报金额”。
(五)《无形资产表、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长期资产摊销情况表(A0301)》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长期资产摊销情况。该表是《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明细表(A03)》的附表,相关数据应与A03表一致。同时,企业不在A03表反映的上述摊销情况,也应填列在本表中,并应在备注栏中做简要说明。
本表的主要栏目填写口径如下:
1、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
2、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不含一年)的各项费用。包括筹办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其中“筹办费”虽然按财务制度规定可在企业开业后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但按现行税法规定仍应按5年(经营期低于5年的按实际经营期)摊销。
3、其他长期资产。是指企业不在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下反映的其他长期资产摊销情况。
4 原值。是指各项资产的历史成本;历史成本有变动的,应以调整后的后的为准。
5、账载金额、企业依法申报金额。均指各项资产本年摊销金额。
6、逻辑关系。1=2+3+4+5+6;7=8+9+10+11;13=1+7+12。
本表第1行第3栏数据应与A03表第19行第5栏数据相一致。
本表第8行第2、3栏数据应与A03表第20行第4、5栏数据相一致。
(六)《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表(A04)》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本纳税年度全部固定资产增减及其折旧情况,既包括直接成本中的固定资产增减及其折旧情况,也包括间接费用中固定资产增减及其折旧情况。
本表按折旧方式不同分为两大类,一类为直线法;另一类为非直线法,包括“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企业应根据其实际采用折旧方法,分别如实填报。企业采取“非直线法”计提折旧,应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根据税法规定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减除。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本表主要项目填写口径如下:
1、固定资产分类。
——企业采用直线法折旧的固定资产,可按税法实施细则第35条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分三大类填写,其中:
(1)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如下:
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
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
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的范围如下:
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
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
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范围如下:
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企业采用非直线方法折旧的固定资产,填写采用非直线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类别(名称),并应将所采用的具体非直线折旧方法在备注栏中说明。
2、年初固定资产原值。填写企业本纳税年度年初的固定资产实际数额。
3、“本年增加值”和“本年减少值”。分别填写企业在本纳税年度新投入使用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数额。
(七)《财务费用表(A05)》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财务费用收支情况。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汇兑损失、汇兑收益以及相关手续费、现金折扣及其他财务费用等;表中利息支出、汇兑收益均指未扣除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前的数额。
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原价;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利息支出及因注册资本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应依法调整。合理的借款利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填写本表时应注意:
1、表中利息收入、汇兑收益用负数表示。
2、表中行次逻辑关系。12=1+2+3+4+5+6+7+8+9+10+11。
3、本表第12行第1、2栏数据应与年度申报表(A类)第6行相关数据一致。
(八)《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表(A06)》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目的是为了审核、判定企业是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及相关利息可否列支问题。根据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60号)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0号)的规定:一是外方实际投入的资本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二是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借款发生的相应的利息部分不得列支,计算公式如下:
不予列支利息=未到位注册资本额×应到未到天数×借款月利率÷30天。
本表主要栏目填报口径如下:
(1)注册资本总额。填写企业批准证书上注明的注册资本总额。
(2)时间。按企业合同、章程上注明的入资时间分别填写。
(3)应到位注册资本。填写合同约定的中外双方入资时间所规定的应到位的注册资本额。
(4)已到位注册资本时间。按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中验明的中外方注册资本金实际已经到位时间填写。
(5)已到位注册资本金额。按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中验明的实际已经到位的注册资本金填写,为中外方到位资本合计数。
(6)外方已到位注册资本时间。按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中验明的注册资本金外方实际已经到位时间填写。
(7)外方已到位注册资本金额。按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中验明的外方实际已经到位的注册资本金金额填写。
(8)应到未到位注册资本。指截止本纳税年度末,企业合同、章程约定的注册资本与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之间的差额。
(9)应到未到位天数。填写自注册资本应到位时间起至本纳税年度末止应到未到的累计天数。
(九) 《营业外收支情况表(A07)》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的情况。表中所列各项与企业营业外收支明细帐的科目基本一致。企业发生的不在本表所列项目之内的,可在本表其他项目下反映,重要项目可添加在本表项目栏下的空行上。
表中主要项目填写口径如下:
(1)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填写企业在涉及补价情况下的非货币交易中取得的收益;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计税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
(2)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损失、非常损失。填写企业固定资产盘亏或处置时发生的损失;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民事诉讼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损失,需按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数额在税前扣除。
(3)计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填写企业当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企业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4)罚款、滞纳金支出。填写企业发生的各项罚款、滞纳金支出,企业违法经营和各项税收的罚金、罚款及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5)捐赠支出。填写企业发生的各项捐赠支出,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6)已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中的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不再在本表“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反映。
(7)本表第25行第1、2栏数据应与年度申报表(A类)第9行相关数据一致。
(十)《其他损益明细表(A08)》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营业利润、营业外收支净额以外的投资收益和补贴收入等情况。
本表主要填写口径如下:
1、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对外(货币)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2、补贴收入。是指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售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助,以及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贴。
3、企业当年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在本表中以负数表示。
4、企业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跌价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5、表中行次逻辑关系:9=1+7+8。
6、表中第9行第1、2栏数据应与年度申报表(A类)第10行相关数据一致。
(十一)《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A09表)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在本年度弥补情况及留待以后年度可弥补亏损的情况。企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论盈利或亏损,均需填报本表。企业相关年度亏损和盈利额、已弥补的亏损额以及未弥补的亏损额发生变化的,应按调整后实际数额填报。
本表主要栏目的填写口径。
(1)年度。第一年至第五年,填写本纳税年度上溯前五年的年度,填写时依公历年度顺序填写。
(2)亏损或盈利金额。填写依照税法规定调整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或盈利金额;亏损额以负数表示。
(3)已弥补过的亏损额。填写每一年度当期亏损额用其以后四个年度盈利额弥补过的金额。
(4)本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填写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尚未弥补或未弥补完的亏损额需用本年度盈利额弥补的金额;该金额应小于或等于本年度实际盈利额;如本年度为亏损,则弥补额为零。
(5)可结转下一年未弥补完的亏损额。填写按税法规定可结转到下一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
例题。某企业1998年亏损100元,1999年亏损500元,2000年亏损500元,2001年盈利100元,2002年盈利300元,2003年盈利300元,填表说明及结果如下:
2001年盈利100元用于弥补1998年亏损100元,填写在第1行第5栏和第7栏中,即“已弥补过的亏损额”栏第四年与“项目”栏中第一年1998年的交汇处,“已弥补过的亏损额”栏中“合计”栏与“项目”栏中第一年1998年的交汇处;2002年盈利300元用于弥补1999年亏损500元中的300元,填写在第2行第6栏和第7栏中,即“已弥补过的亏损额”栏第五年与“项目”栏中第二年1999年的交汇处,已弥补过的亏损额”栏中“合计”栏与“项目”栏中第二年1999年的交汇处,1999年尚有未弥补完的亏损200元;本年度(2003年)盈利300元用于弥补1999年没有弥补完的亏损200元和用于弥补2000年亏损500元中的100元,分别填写在第2行和第3行的第8栏中,即在“本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与“项目”栏第二年1999年和第三年2000年的交汇处;2000年未弥补完的亏损400元,分别填写在第3行的第9栏中即“可接转下一年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与“项目”第三年2000年的交汇处和与横栏“可接转下一年未弥补完的亏损额”的交汇处。该企业在申报2003年所得税时,可弥补的亏损额合计数为300元,填写在第6行的第8栏中,系主表第14栏的数据来源;可结转下一年继续弥补的亏损额为400元。
该企业2003年度填报的《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A09表)结果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A09)
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行次
年度
亏损或盈利金额
已弥补过的亏损额
本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
可结转下一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额
(各年的亏损额在以后年度的弥补情况)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第一年
1
1998
-100
0
0
100
0
100
0
0
第二年
2
1999
-500
-
0
0
300
300
200
0
第三年
3
2000
-500
-
-
0
0
0
100
-400
第四年
4
2001
100
-
-
-
0
0
0
0
第五年
5
2002
300
-
-
-
-
0
0
0
本年
6
2003
300
本年度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300
0
可结转下一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额
-400
如果2003年出现亏损300元,以前年度已弥补过的亏损额与上例相同,但本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和结转下一年未弥补完的亏损额数字则要相应变化。即:本年度可弥补数均填“0”,结转下一年数为以前年度未弥补完(不含1998年数)加上本年度亏损数,合计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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