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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缴预提所得税问题不容忽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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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
最近,税务机关在对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专项检查中发现,一些企业由于不熟悉税法或为取得低息货款等原因,同外国企业签订了包税借款合同。合同规定,中方按约定利率支付给外国企业利息而不得扣除任何税金,即中方支付的款项是不含税的。这些企业,有的仅按实际支付给外国企业的利息额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还有的以合同规定外国企业不负担税款为由,没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检查人员指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缴纳20%的所得税,实际收益人为纳税义务人,支付人为扣缴义和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习惯称之为预提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于5日内缴入国库。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又以国税函[1998]757号文进一步强调: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支付给外国企业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国内支付单位、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因此,如果企业签订的是包税合同,要先将不含税所得额进行换算,再计算应扣缴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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