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研究 >> 外商投资专题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

 

个体诊所的个人所得税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某地税局来向某个体医生收取“个人所得
税”,核定月计税总额为400.00元,税率为3%,所以核定月纳税额为12.00元/月。
在这之前该医生交过工商管理费15.00元/月,公安管理费5.00元/月,对于税收
该人一无所知,故请帮助解决这一问题:作为个体医疗的医生该上缴哪些税收?税率
是多少?哪些是不该缴纳的?。
答:对个体医疗,的确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帐务健全,会计核算准确的业户采
取查账征收。但由于大多数个体经营者不符合会计建帐建制要求,地税部门采取的是
定额或者定率征收方式。显然该人属于定率征收的这种情况;评定(估计)所得额(400
元)并核定税率(3%)。在核定征收中,不同业户(即使全是个体从医者)由于经营地段、
区域,经营规模、档次,收入效益都可能不同,因此,个人所得税的核定结果可能不
一致,例如该人是12元/月,有的人是9元/月,总之,原则是公平合理,收入越高,
纳税越多。
目前,个体行医就医疗服务还只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不涉及营业税等其他税种。
至于工商管理费、公安管理费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是规费,而不是税收
(m20011105611) (3)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