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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对“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的试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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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
北京市针对“劳务报酬”项目征收个人所
得税过程中存在着劳务人员流动性大、纳税人多次取得收入难以监控等问题,以京地
税个[1 9 9 7]413号、[1 9 9 8]213号、313号文分别制定了
下述计税办法:
1.(1)纳税人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
按预扣率3%全额计税。
(2)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00元以上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2.“试行办法”中所称的“劳务报酬所得”应严格掌握其范围,即:对个人独立
提供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
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
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理服务的劳务(共2 8项)取得的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与被服务单位未建立劳动合同,没有稳定的、连续的
劳动人事关系,而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4.对同时具备上述第2、3款两个条件的劳务收入应界定为按照“试行办法”预
扣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按上述第1款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5.对于劳务报酬所得预缴的税款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到代扣代缴单位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办理退税时,需按税务部门规定按年申报、分月
(次)自行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提供聘用单位支付劳务报酬的证明、劳务
(合同)协议书、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纳税人的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填写退税申
请,由税务机关审核后,给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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