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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定额定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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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
为解决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其他经营难
以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从而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问题,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研究制定了定额定率征收办法,
根据京地税个[1 9 9 7]329号文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实行定
额定率征收,具体计税办法如下:
1.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均按地税局重新核定的营业收入额为
个体工商户月经营收入额。
2.根据所辖区、县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地点、环境、规模、设施、类型、收费
标准等实际情况,依照已核定的经营收入,各区、县局可在“征收率表”中各行业
内规定的最低至最高征收率中选择趋于管理的征收率进行核定。
3.根据各区、县的经济状况、消费水平等客观现状,依照“征收率表”最高征
收率可再向上浮动1~4个百分点。
4.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经营的行业,超出“征收率表”中列举行业范围的,
主管税务机关可比照“征收率表”中相近行业核定。
5.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经营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业的,应按其主营行业
(以其经营收入的比重确定),依照“征收率表”确定适用的征收率。
6.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
偿服务活动的个人,其收入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报区、县局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依照“征收率表”确定的征收率计征。
7.凡按本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经营者实行按月征收,年
终不再进行汇算清缴。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核定的月经营收入额(结算额)×适用征收率
附表:1.《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2.《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核定表》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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