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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息分红所得计税办法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为促进企业改制、发展经济,对北京市股
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个人股息分红,根据京财税[1 9 9 8]524号、[1
9 9 8] 7 73号文的规定,按下述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向个人分配的股息红利,凡股息红利收益率低于个
人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
2.计算公式:
股息红利收益率=每股分配的股息红利÷每股股票面值(按1元计算)×100

应纳税额=(股息红利收益率-当期个人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每股股
票面值(按1元计算)×股票总股数×20%
3.当期个人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股息红利所属年度1月1日国家银行
公布的一年定期个人储蓄存款利率。
例:张某持有某股份制公司股票2000股,1 9 9 8年4月份按每股0.
3元取得该公司派发的1 9 9 7年度红利共计 600元,国家公布的1 9 9
7年度1月1日国家银行一年定期个人储蓄存款年利率为 7.4 7%,张某应缴纳
多少个人所得税
(1)每股红利收益率=0.3元 ÷1元×100%=30%
(2)张某应纳税额=(30%- 7.4 7%)×1元×2000股×2
0%= 90.12(元)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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