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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取得评估增值资产要缴税吗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问:我单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组成
为一个法人,三个自然人,公司已经运营3年多。最近,因经营需要进行增资扩股,
对公司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后对企业增加的净资产即未分配利润(未提取盈余公积)
和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在原股东之间按投资比例进行了分配,并转为实收资本,已验资。
请问,分配给自然人的增加部分的净资产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你公司将留存的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实际上等于企业将未分配利润向
股东进行了分配,股东再将分得的红利投资于本企业,增加实收资本。按照《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
198号)的有关规定,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你公司代扣代缴。对你公司用资产评估增值
部分分配给股东转增实收资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部
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a20010605006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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