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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规定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08






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规定如下:

 •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 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

 • 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15%,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且对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作以下规定:

注 册 资 本 缴 清 期 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50万美元(含50万) 一年
50——100万美元(含100万) 一年半
100——300万美元(含300万) 两年
3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 三年
1000万美元以上 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资料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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