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跨国企业在我国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中,被认定实施了避税行为,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共
59626
万元﹐增补企业所得税
8149
万元。而且此前陆续有外商被认定利用关联企业避税而补缴税款,数额都不菲。由此可见,我国政府对外商利用关联企业的避税行为已经有了实质性的行动。
关联企业避税的手段很多,而从目前我国所处理的避税案来看,外商往往通过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方式,转移利润,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因此,了解我国税法对关联企业征税的相关规定,不仅可避免因操作上的失误而被认定为有避税行为,对外商规划更好的避税方案,以应对我国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也大有禆益。
我国税法关于关联企业的认定
我国税法关于关联企业的认定,主要根据两个(以上)企业之间是否存在着管理、控制或资金方面的关系。它不仅包括总机构与它的分支机构、同一总机构的不同分支机构、母公司与子公司、同一母公司的不同子公司之间股份的控制或占有关系,而且包括因为某种联系而使两个(以上)企业之间具有实质的经营上的控制或管理关系的情况。具体为:
1、
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
25
%或以上的;
2
、 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
25
%或以上的;
3
、 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
50
%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
10
%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
、 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
、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
、 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
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
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比如家属、亲属关系等。
从上面所列举的几种情况看,我国对于关联企业的认定虽然有严格的标准,但其范围是相当宽泛的,而且在认定上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因为是否具有实质的联系事实上由税务机关加以判断。这是外商应当密切注意的方面。
我国税法关于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认定
转让定价,是关联企业各方之间在交易往来中人为确定的价格,这种价格不是市场竞争中由市场决定,或者以市场为基础的正常价格,而是外商为了转移利润,减轻税负,或者为了独占合资企业的利润,在商业交易中按高于成本低于正常市价确定的内部价格成交。
从我国相关税收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的税法认为,外商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只要是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并因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这种行为都将被认为是转让定价的行为。具体为:
1、
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
2
、 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版号、专利和专用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使用费;
3
、 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企业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润;
4、
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等,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我国税法对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
对外商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行为,即对外商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是通过人为定价或者操纵价格转移利润,从而减少其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我国税务机关将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性质和核查的结果,选用相应的调整方法。具体为:
(一)
购销业务转让定价的调整。依序选用下列四种调整方法:
1、 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即将外商与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价格,与其他非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价格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确定公平成交价格。
2、 按再销售给无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即对关联企业中买方将从关联企业的卖方购进的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减去关联企业中买方从非关联企业购进类似商品(产品)再销售给第三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按正常利润水平计算的利润后的余额,为关联企业卖方的正常销售价格。
3、
按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即将关联企业的卖方的商品(产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润作为公平成交价格。
4
、其他合理的方法,在上述三种调整方法均不能适用时,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法进行调整。在外商不能提供准确的价格、费用资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核定利润率等方法进行调整。
(二)
参照正常利率对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利息进行调整;对外商向他人借入资金后再转贷债务人的融资业务,按债权人实际支付的利息加所支出的成本或费用和合理的利润,作为正常利息。
(三)
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劳务费用进行调整,要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间提供的劳务及与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劳务,在业务性质、技术要求、承担的责任、付款条件和方式等方面的可比性。
(四)
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的价格调整,将区别情况处理。
1、
有形资产转让价格的调整比照购销业务调整方法执行。
2
、外商与关联企业之间以租赁等形式提供有形资产的使用权而收取或支付的使用费,按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按与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有形财产,所收取或支付的正常费用调整。
外商向他人承租后转租给使用方而收取的使用费,可按提供方实际支付租赁费或使用费加上提供方所支出的成本或费用和合理利润,作为正常使用费认定。
3
、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对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资产的作价或者收取的使用费进行调整。
总结
避税从整体上来看,可以给外商带来税收上的减少,从而增加其利润,虽然很多外商为了避税而支付了相当多的支出,但同其通过避税所获得的收益相比,显然是微不足道的。而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是外商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避税手法之一,从而得到普遍的采用。但是,我国税务机关也充分注意到了这一点,并采取了确实有效的反避税措施加以阻击。因此,外商正确、完全的理解和把握我国税法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有关规定是绝对必要的,也是有益的。外商不应当忽视我国税法反避税方面的规定,而热衷于避税方法的规划,否则很容易被税务机关察觉并认定有避税行为,而遭受巨大损失。
|